根據《政府采購信息發(fā)布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01號)相關規(guī)定,現將本機關對******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
一、項目編號:ZJCT2-BJQWGLTJ-2024-05
二、項目名稱:杭州市濱江區(qū)文化產品配送服務項目
三、采購日期:2024年07月08日
四、相關當事人
1、當?事?人:******有限公司
2、地??????址: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 701號紫金廣場A座12樓
五、基本情況
本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************有限公司代理,代理范圍包括依法發(fā)布采購信息及相關公告、向中標(成交)供應商發(fā)出中標(成交)通知書。浙江省成套工程6************有限公司(聯合體),2024年8月15日以郵寄方式向中標供應商發(fā)出中標通知書,未在發(fā)布中標結果的同時發(fā)出中標通知書。
六、處罰依據
******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(qū)的行為,違反了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第六十九條第五款,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(fā)出中標通知書的規(guī)定,已構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其他違反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的情形行為。根據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第七十八條,“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警告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,并予通報;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、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:(十二)其他違反本辦法規(guī)定的情形”,以及《杭州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(政府采購類)》第18種情形第II檔,“采購項目屬于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服務項目的”,“1.對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給予警告。2.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(最高不超過3萬元)的罰款。3.采購代理機構沒有違法所得的,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?!?/span>
七、處罰結果
1、警告;2、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( ¥ 3,000.00) 。
八、處罰日期
2025年04月17日
九、執(zhí)法機關信息
1、執(zhí)法機關:******財政局
2、聯?系?人:祝先生
3、聯系電話: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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