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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于學術不誠信行為的處罰,學生有申訴的權利。學生可以在收到判罰決定的20個工作日內,向the Academic Board提交書面申訴。
學生的申訴要基于以下幾種理由:
1.判罰過程不符合程序
2.有新的證據(jù)或信息會對判罰結果造成影響
3.處罰決定明顯錯誤
4.判罰相對于行為過于嚴重
如果學生收到學術問題通知,則可以繼續(xù)行使自己的申訴權。如果希望對學術決定提出申訴,則要在收到排除通知后的20個工作日內(特殊情況下為40天)提出上訴。通知中提供了有關如何申訴的詳細信息以及作出決定的原因。如果學生對申訴的結果不滿意,可以尋求Victorian Ombudsman的審查。
2022-10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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